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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邦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4-12-25  浏览量:4137

附件一:《林邦木门特许经营运作细则》
7.1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林邦木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林邦木门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林邦木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 林邦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木门流通业经营现状和林邦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林邦门业之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 林邦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服从《林邦木业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林邦木业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林邦木门营销部有关规定执行。
7.2 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四条. 市场细分
1.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及重点城市
2.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3.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及城市、区县级城市
第五条. 特许经营分类
1. 一般特许经------特许人(林邦木业)将“林邦木门”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林邦木门特许经营权。 2. 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林邦木业)将“林邦木门”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林邦木门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林邦木业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8 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六条. 特许经营收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1. 特许经营加盟金:免收
2.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3. 特许经营保证金:
1). 一级市场:人民币 万元
2). 二级市场:人民币 万元
3). 三级市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商号使用原则
1. 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林邦木门”商号。
2.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7.3 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7.4 特许经营基本资格评估原则
7.4.1 受许人具有明显的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7.4.2 受许人具有一定的业内经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7.4.3 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向特许人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7.4.4 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按特许人标准进行卖场装修,且一、二级市场单店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7.5 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7.5.1 受许人具备对区域市场进行深度开发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以参股或独资的形式,建立三个以上连锁店。
7.5.2 受许人年销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8 特许经营体系市场布局原则
第十条. 每个市场按不同系列产品分别设一般特许经销商。对经特许人评估确认的一般特许经销商对林邦木门其它系列产品具有优先经营权。但是如果该受许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则特许人有权另设特许经销商经营该系列产品。
第十一条. 一般特许经营商的经营区域原则上是在行政区划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市区相距30公里以上,可另设一般特许经营商。
第十二条. 原则上只在一级市场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并且其周边二三级市场区域市场为空白市场。二、三级市场不设委托特许经销商。
第十三条. 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直营连锁店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9 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林邦木门特许经营体系由林邦公司木门营销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确立。
第十五条. 林邦公司木门营销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林邦木门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进行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 林邦公司木门营销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十八条. 林邦公司木门营销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林邦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受许人必须保证产品市场标价不超过特许人对产品的市场指导价,并维护其的价格体系,配合开展市场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促销商品、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林邦木门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 销售奖励形式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受许人年终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时,特许人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 受许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受许人年度销售回款完成达到如下指标时,特许人以回款为基数 以产品或折扣形式给予返利。
返利条件
返利基数 返利标准
30—100万 回款额 1%
100—200万 回款额 2%
200—300万 回款额 3%
300—400万 回款额 4%
400万以上 回款额 5%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为林邦木门特许经营体系成立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细则签署的《林邦木业特许经营合同书》是其法律基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合肥林邦木业有限公司,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改执行。
特 许 人:合肥林邦木业有限公司 受 许 人:
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本细则签定地: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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